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