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