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