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属于依法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