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公民有权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监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履职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