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章 治理监督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实行责任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为其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责任区。法律法规对责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