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激励机制,推进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焚烧区域。禁止在划定区域内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