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激励机制,推进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焚烧区域。

禁止在划定区域内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