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餐饮生产、加工、销售等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按标准配置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餐厨垃圾实行特许经营,统一收运处置,应收尽收,日产日清。餐厨垃圾收储、运输工具应当密闭,防止滴漏、洒落。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放)下水管道、排水管道、道路、公共厕所及沟、渠、河、湖等场所。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