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限制养殖区域,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所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落实环境卫生责任。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圈养或者拴束,保持饲养场地卫生,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环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处置。禁止擅自处置或者抛弃畜禽及其他动物尸体。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