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等交易场所的管理机制,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交易场所责任人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置环卫保洁人员、设施,及时清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维护交易场所秩序和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维护经营摊位环境卫生,不得占道经营或者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