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饲养信鸽及其他禽鸟类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他人生活和环境卫生。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等公共区域搭建鸽舍等饲养设施。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