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遵守城乡容貌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小便,随意吐口香糖、瓜子壳,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饮料瓶、塑料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动车内向外抛物、泼水、吐痰等;

(三)在公共绿地攀花折枝、踩踏草坪或者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妨碍交通安全秩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

(六)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八)其他损害城乡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