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畜禽定点屠宰。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城乡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的,应当及时清理血污、毛屑、粪便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