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倡导移风易俗,以文明、绿色、环保、节俭的方式举行婚庆、丧葬、悼念等活动。举行婚庆、丧葬、悼念等活动的,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不得焚烧、抛撒祭祀物品。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