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人行道、城乡巷道应当保持整洁、畅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人行道、城乡巷道泼洒污水(物),或者以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等方式侵占、堵塞城市人行道、城乡巷道。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