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人行道、城乡巷道应当保持整洁、畅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人行道、城乡巷道泼洒污水(物),或者以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等方式侵占、堵塞城市人行道、城乡巷道。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