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专职或者兼职环卫保洁队伍,开展城乡环卫保洁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者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保障城乡环卫保洁工作。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办环卫保洁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