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