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排放机动车,是指污染控制水平低、排放浓度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鼓励提前报废或者限制使用的机动车。(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重点控制的直接从污染源排放的一次气态污染物,或者由一次气态污染物在大气中互相作用经化学反应或者光化学反应形成的与一次气态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完全不同的二次气态污染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