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