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排污单位违反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