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和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