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