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维修,并处二百元的罚款;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拖拉机驶入城市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