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间、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