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