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