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