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