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