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区域合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