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文明、绿色祭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祭祀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定焚烧祭祀品的时间和地点,并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设置焚烧祭祀品容器。焚烧祭祀品的,应当在焚烧祭祀品容器内焚烧,减少焚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