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在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清扫保洁作业有关标准,防治扬尘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巡查,对清扫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