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实施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在内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负责维护;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施工工地通道以及出入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放建筑垃圾;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网;
(七)采取封闭方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八)有效防尘、降尘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