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区域道路清扫、园林绿化等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矿山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