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并公布油品质量升级后的车用成品油价格。车用成品油生产和加工企业应当通过其网站、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其生产和加工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车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价格、产品标准和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