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未经排放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