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所在地执行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

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拖拉机不得驶入城市道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