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所在地执行的排放标准。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拖拉机不得驶入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