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市容环境卫生、邮政、快递、机场通勤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