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路网结构,在主次干路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