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煤炭加工与转化、石油化工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材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和工业清洗;(五)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