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