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