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推行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制定计划将应当淘汰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在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锅炉高效除尘改造,或者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