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新建设计用煤不符合国家规定商品煤质量标准的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