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