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