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