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