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