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