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