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