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