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